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线上报名和线下登记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有以下四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持续推进“公办小学入学网上信息采集”改革试点工作。2023年选取37所公办小学(长安区8所、桥西区8所、新华区8所、裕华区8所、高新区5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线上信息采集。
第二类情况: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之间小学毕业生跨区升入公办初中的,以及其他县(市、区)小学毕业生跨入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就读公办初中的,需要登录“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线上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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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情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选择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就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的,需登录“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线上信息采集。
第四类情况: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就读公办小学一年级(除37所改革试点校外)和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小学毕业生升入本区公办初中的采取线下登记的方式进行,由其父母持身份证明、家庭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等有关材料,小学到片区所属学校登记报名,初中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凡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必须同时在家庭住址所属片区,按照符合的上述情况,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报名公办小学或公办初中。其他县(市、区)报名入学方式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确定,原则上小学采取登记入学,小升初可结合农村学区实际,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小学对口直升项目初中。其他县(市、区)之间跨县(市、区)升学的,由转入县(市、区)教育局查验小学生综合评价手册、户口簿、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区)转学证明表》(见附件)后办理。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规调剂外,各公办学校不得招收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登记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片区划定要综合考虑新建小区、插建小区、廉(公)租房等特殊情况,要做到“无缝隙、零死角、全覆盖”。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代表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成公办学校,对已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协商一致、条件成熟的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继续办学。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
(二)有序确定招生入学对象
1.足龄原则。2023年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之前出生)。
2.属地原则。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其中,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合法稳定居住的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
3.房户一致原则。“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即户口、住址和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相一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县(市、区)教育局要综合考虑户籍、住房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情况的调剂顺次,形成一套相对科学的入学分配具体办法。
4.稳定居住原则。适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保持家庭实际住址相对稳定,每处住址原则上小学每六年、初中每三年只能安排一个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学校要做好登记,并建立相关档案。共有房产不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共有房产除外)。
5.人性化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无户口迁移史的,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户籍无房家庭,在非户籍区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其适龄子女可在居住地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制定多孩子女同校就读的具体实施办法,帮助解决家长接送不便问题。
(三)简化优化报名入学手续
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各学校要优化报名程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同时,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信息非必要不提供、非必要不采集,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简化证明材料,列出材料清单,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公民同步、属地负责、计划管理、随机派位、稳定有序”的原则。
(一)明确招生工作实施主体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与当地公办学校招生同步启动、同期进行、同步注册学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由审批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市教育局或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科学确定招生范围和对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审批机关为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内,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依法取得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均可报名。小学招生对象需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之前出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三)严格招生计划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本地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达标情况。要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范围和国家规定班额,提出年度招生计划,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教育资源等情况予以审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向社会公布。对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专任教师数量不足、招生规模扩充过快、存在大校额大班额、校名不符合要求的学校,督促整改到位,并根据相关标准控制办学规模、核减招生计划,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具备办学条件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责令其停止办学。招生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河北省学籍管理服务平台”中,为民办学校设置招生计划数,学籍注册前逐一核实学校班级数和班额等情况,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城镇小区配套学校、一贯制学校直升初中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类单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单列计划的审核与监管工作,单列计划招生名单必须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五天,接受社会监督。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按走读、住宿等分类设置招生计划。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片区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按公办学校入学办法接收所承担片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此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录取。九年一贯制和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在籍小学生,以学生自愿选择为前提,小学直升初中。一贯制民办学校直升报名录取工作纳入电脑随机派位系统进行,先于其他非一贯制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当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报名直升人数小于或等于初中直升计划时,应全部直升,剩余招生计划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当小学报名直升人数大于初中直升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直升结果。已经通过校内直升被初中学校录取的小学生,不得再报名参加我市其他民办学校招生。根据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文件精神,自2023年(含)起,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不再享有直升民办小学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