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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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5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医疗、丧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三、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幅度,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40元。家庭财产等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
六、市救助管理站和各区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和川东、上农安置所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包括伙食费、被服费、文教费、杂支费,实行统筹使用。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