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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广州市番禺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推动具有全球影响力高水平人才强区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面向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型人才住房政策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符合条件的持有番禺区人才服务卡(白金卡、金卡、银卡)的人才。

第四条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规划计划、资金预算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推进人才公寓的筹集建设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人才资格。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人才房产情况,根据区的人才公寓建设需求,会同土地开发部门安排用地,在年度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招拍挂出让中落实人才公寓配建任务。

区财政(国资)、发展改革、科工商信、城市更新、土地开发、投资促进、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人才公寓实施机构(下称实施机构)负责开发番禺区人才安居数据管理系统和人才公寓的投融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及运营等综合服务。

第二章筹集与建设

第五条人才公寓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满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

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因素,兼顾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配套服务,优先选择城市轨道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六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接受捐赠房源,以及在市场租赁房源中认定等方式筹集。

第七条人才公寓筹集,原则上应以盘活存量为主,鼓励社会参与,主要筹集渠道如下:

(一)盘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在政府存量公房中,摸查并筛选出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有住房,经区政府批准后划转作为人才公寓使用,实施机构视情况进行品质化提升。

(二)从配建的政府性房源划转。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政府性房源,在满足拆迁安置需要的前提下,剩余房源经区政府批准后划转作为人才公寓使用,实施机构视情况进行品质化提升。

(三)盘活利用市场房源。实施机构可以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与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合作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

第八条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应以配套建设为主,集中新建为辅。主要建设渠道如下:

(一)项目配建人才公寓。在年度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产业园区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具体配建比例结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应情况确定。

(二)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存量用地集中建设。区本级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用地,经批准可用于集中建设人才公寓。鼓励区属国企利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服务我区人才,也可以通过政府自建或招商引资等多种方式建设人才公寓。

第九条人才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人才公寓应设置多种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按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番禺区人才服务卡持有人可按照以下标准,申请本区人才公寓并享受优惠。人才公寓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由人才公寓的权属单位或者实施机构确定,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

(一)白金卡持有人可选择申请租住一套人才公寓并享受租金补贴或单独申领租住市场房源的租金补贴,租住人才公寓给予不超过120平方米/人、最长5年100%租金补贴,先缴后补。租住市场房源的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最长5年。

(二)金卡持有人可申请租住一套人才公寓,给予不超过90平方米/人、最长2年50%租金补贴,先缴后补。

(三)银卡持有人可申请租住一套人才公寓,给予不超过45平方米/人、最长2年20%租金补贴,先缴后补。

第十一条面向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人员等全球高端人才或其他特殊情况人员,其安居需求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保障,具体方案由区委人才工作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安居保障所需补贴及相关费用。

第四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定向服务番禺区人才服务卡持卡人。白金卡、金卡人才以个人(家庭)方式或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银卡人才原则上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人才公寓。

申请人才公寓的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商事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工作。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申请人当前未享受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购房补贴、住房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人才仅能申请租赁一套人才公寓;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一套人才公寓,租金补贴从高不累加。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应按照“供需匹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利用,实施机构可以根据分配方案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

(一)集中分配。实施机构筹集的或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每一次分配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

(二)日常分配。在集中分配后,如仍有剩余房源,预留一定数量房源,根据人才的申请时序纳入日常人才公寓配租,人才入住的房源确定为人才公寓。

(三)其余房源分配。预留一定数量房源供日常分配后仍剩余的其余房源,实施机构可转为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非人才公寓)运营。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分配程序如下:

(一)集中分配。

1.制定分配方案。实施机构结合城区建设、产业发展需求和房源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发布,首次分配方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区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2.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按规定向实施机构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选择意向房源。

3.资格审核。收到申请后,实施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列入租赁保障对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

4.配租公示。实施机构按照分配方案进行统筹配租,分配结果在番禺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

5.签约入住。配租结果在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由实施机构与申请人或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二)日常分配。按上述集中分配第2至第5点分配程序执行。

单位以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与单位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用人单位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报送实施机构。

第十七条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的拨付工作。符合补贴领取条件的承租人,依据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提交材料;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补贴名单和拨付金额;审核通过的租金补贴申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资金拨付;已纳入补贴范围的承租人,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进行资格复审,对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继续给予补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实施机构牵头建立番禺区人才安居数据管理系统,并对接番禺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实现申请人身份验证及数据传输、统计分析,以及人才安居有关政策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推动实现本区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就业、社会保险、住房情况等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已获得配租的个人或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弃租。弃租或承租未满 3 个月退租的个人或单位,承租人自弃租或退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人才公寓。

第二十条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人才公寓续租条件且需要续租的,经批准后可以续租,续租期间按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遵守房屋所在小区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应按时支付租金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实施机构应对人才公寓做好日常巡查、台账记录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调换人才公寓,单位整体租赁的不得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实施机构收回房屋。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人才公寓或租金补贴的,实施机构解除租赁合同,追缴欠款,并收回房屋,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追缴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承租人不得再申请人才公寓。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同时符合上级人才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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