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申请低保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均具有我市户籍;具有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属不同户籍地的,可以向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申请前6个月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本市低保标准
3.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申请流程
1.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方式包含: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低保审核公示。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审批意见,并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低保审批公示,决定批准的,签发《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