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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不得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购买上述政策性住房时的主申请人、配偶及产权人属于已享受过的情形,不得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非产权人)在符合共有产权住房其他申购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购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
申购人目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否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承购人,可以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但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90日内,应当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承购人,也可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但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次月起,住房保障机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如未按规定时间腾退前述住房的,将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