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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芜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本市统筹区范围内职工医保累计实际缴费满15年,可享受本市统筹区范围内职工医疗退休待遇。
一、居民医保折算年限
2019年7月1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前,原市区按高档标准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之后转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期限每满5年可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原四县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相关居民医保折算职工医保政策的,继续执行。不满5年的不予按月折算,跨制度重复参保的不予折算。
二、其他事项
1、统筹范围外就业参保缴费的原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职工(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的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其医疗保险累计实际缴费满15年且在本市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可享受医疗退休待遇。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来芜创业、就业的高端人才,在芜湖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中,芜湖市统筹地区本地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3、上述人员退休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缴纳医疗补充金,均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单位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月连续缴纳,直至缴满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