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及材料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办理生育备案手续后,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直接结算。生育备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或亲属向单位参保所属经办机构、统筹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或通过网络办理。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芜湖市生育保险登记表》;
(资料图)
(二)有效医疗保障凭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健康家庭一卡通或准生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户口簿,配偶户籍为外地的,另需配偶户籍所在地的未参保证明。
未办理生育备案或办理生育备案后未持卡直接结算的参保女职工(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后申请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以及参保女职工分娩后申请生育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或亲属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单位参保属经办机机构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芜湖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有效医疗保障凭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等病历材料、费用清单及有效的医院收费票据。
未办理生育备案的,需在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一并提交生育备案材料。
参保职工(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不需要办理生育备案,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亲属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向单位所属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芜湖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有效医疗保障凭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病历材料、费用清单及医院有效收费票据;
(四)结婚证;
(五)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户口簿,配偶户籍为外地的,另需配偶户籍所在地的未参保证明。
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负责单位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实行参保属地管理。其中市本级参保单位由市级经办机构负责,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经开区、开发区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初审,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复核确认,统一支付。
三、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时限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时限参照职工基本医保待遇申报执行,为次年12月31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