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
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计发
自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相关资料图)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以前述标准为基数,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先行垫付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拨付已先行垫付的费用。
3、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4、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按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底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医保部门定期完成待遇清算。
5、失业妇女(本市户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关于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2〕1 号
一、对三孩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即2021年5月31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妇女,各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切实保障参保妇女生育保障权益。
二、2021年5月31日(含)之后生育或者流产的符合条件的参保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200元计发,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按8000元计发;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7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500元计发。
三、各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本市新生儿参保工作,以及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