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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确保2023年重大节假日和春运高峰期间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重大节假日和春运高峰期间省内高速公路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运输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物质或物品的运输车辆。
二、禁止通行具体时间安排
清明节假期:2023年4月3日0时至4月5日24时
三、在本省范围内为自来水使用、发电生产、城市燃气、加油(气)站、应急航空救援、医用氧等涉及国计民生项目提供保障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空车不受上述通行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