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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规定,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根据相关法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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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规增设育儿假,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条例》还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