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下列费用:
(资料图)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
3.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4.其他符合国家、省、广州市规定的费用。
【注意事项】
1.参保人直系亲属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药费时,应向定点医(药)机构出示参保人医保凭证及亲属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便查核。
2.参保人应按规定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不得采取各种违法违规手段套取个人账户资金。
3.属于参保人死亡、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外国人离境回国等情形的,需先在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减员及停保手续后,再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支取个人账户余额、注销个人账户手续。相关个人账户业务办理手续及资料,详见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医保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公布内容。
4.参保人死亡后,因单位(或负责组织参保的单位))或家属延迟办理社保死亡减员手续的,市医保经办机构可以在死亡人员个人账户扣回死亡后多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款项;不能全额扣回的,有权向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追收剩余部分。
5.继承人在参保人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没有申领其个人账户余额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将截至上月末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批量扣回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参保人的合法继承人仍可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支取该笔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