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我国逐渐建立起市场化的企业破产制度,而《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框架中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破产程序已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结构转型调整、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法治化路径。当前,高新技术企业及拥有创新专利技术的企业进入破产或破产重整时,经常遇到技术价值难判断的新问题。为破解这个难题,2019年1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与方象知产研究院共同举办“企业破产与高技术资产处置”研讨会,通过破产法理论与实务前沿研究、案例研讨等方式,与来自国内高等院校、知名律所、知名投资机构的上百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把脉当下科技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共话破产企业重整、发展之路。
本次论坛邀请的嘉宾有: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来小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邹明宇、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副院长芦超、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北方区重整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曹春烨、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事业部总经理张维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丹、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陈夏红、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讲师赵天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颖、深圳市前海九门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成刚、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显耀、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主任訾英韬、方象知产信息科技研究院执行院长陈金彦、方象知产信息科技研究院主任研究员徐乾鑫等。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曙光
在会上,我们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以下内容根据采访整理:
记者:李教授,您认为破产法和高技术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联性?
李曙光教授: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讲一个故事,也许对理解这个问题有帮助。大家知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一个宽带促进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自2011年起,每年发布一次《宽带状况》的报告。根据这份报告,目前全世界接入互联网的人不到一半,也就是说全球有36亿人是接不上互联网的。于是,有个南非裔的美国科学家埃隆·马斯克,他在2002年创办了美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SPACE X),并个人独自投资1亿美元。他在2015年提出一个太空“星链”计划,计划用1.2万颗卫星组成的网链为整个地球人类提供互联网服务。2018年2月22日,马斯克与他的太空探索公司成功地发射了一枚“猎鹰9号”火箭,将其两颗互联网实验卫星Microsat 2a和2b送入轨道,开始搭建由约1.2万颗卫星组成的太空“星链”。如果这个计划成功了,就意味着将消除36亿人连不上互联网的不平等性,让地球上的所有人都享受到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当然,这个计划也会引发很多问题,比如是否能够获得足够的融资,比如目前地球外面在轨运行的卫星不到 1800 颗,这12000颗卫星在轨道上如何分配而不碰撞,这些卫星上天后太空垃圾如何处置,卫星坠毁等处置问题。马斯克是特斯拉汽车的创始者,在清洁能源、太空技术等方面做了很多具有开创性的工作。那么,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会出现马斯克这样的天才怪人,希望做一些普通人难以企及的事情呢?
我想最重要的是人类创造的法律制度,让这些科学怪人有机会来做这些事情,来进行科学创造。这里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鼓励创新的法律制度、鼓励科技投资的制度,特别是市场退出的制度等。破产是一种重要的市场退出机制,退出实际包括两种:有效的退出和经营失败的退出。正是因为有这样一种市场退出机制,世界上就有这样的一些科学怪人,乐于作出冒险的创新性的发明,同时也同样有一些风险投资家,甘冒风险为人类想像极限的创造提供支持。
记者:您能说下您所理解的高科技或者说高技术么?
李曙光教授:高技术与新兴技术、尖端技术不同,高技术并不是指技术本身,而是对产业和产品中技术的含量及水平的评价。某些产业或产品,其中技术所占的比例超过一定标准时,就称为高技术产业或高技术产品。目前得到各国公认并将列入21世纪重点研究开发的高技术领域有:信息技术、生命技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等。高技术是指新兴的技术、复杂的技术和能够有实现可能的技术,人类每天都在发展新的技术。在新兴行业中充满了高技术,在传统行业中也充满了高技术。
记者:您能更明确地介绍下您上面提到的破产法与高科技发展的关系么?
李曙光教授:我认为,正是破产制度使高科技有了更大发展可能。
就像我之前提到的,因为有破产制度,投资人更愿意去冒险,创新,即便破产了,责任是有限的。投资者能够控制自己的风险,愿意投入进去。另一方面,因为有高科技,债权人也不担心了,更愿意放贷。因为企业即便倒闭了,高技术资产还在,这是值钱的,有知识产权在,有专利技术在,可以依靠这些资产保障自己的贷款实现。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因为有高科技,公司重整更容易了,因为有高技术,还可以放到重整方案中,使公司估值更高。正是因为有很好的退出制度和退出机制,使得科学家能够实现大脑中的有创意的想法。
人类经过上千年的发展,已经经过农业、工业,服务业、信息业四大产业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代。目前全球高技术迅速发展,全球的经济结构面临新的大规模调整,人类技术在更新换代。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破产的现象毫不奇怪。没有技术含量、没有竞争力的企业必然失败,那些有新的创造、有想象力的企业不断出现,他们有更强的竞争力。
目前,全球的经济结构和技术结构的调整带来了大量的破产,给搞市场退出的破产人带来了大量机会,也提出了很多新的挑战。拥有高技术资产企业的破产问题,在未来应该是很热门的一个问题。面对未来要来临的5G时代,技术的更新换代,以及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深入和网络创新时代的来临,这一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均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您认为高技术企业破产有哪些特殊性?
李曙光教授:高技术企业本身的破产值得关注。我认为高技术企业的破产中有这些特殊性:
1、估值的特殊性。高技术企业的资产中有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破产清算中如何变现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2、资源整合的特殊性。高技术企业在其破产重整中有特殊资源,就是有一支专家团队与核心技术骨干。高技术离不开科技人才,破产的高技术企业的人才资源要在破产过程中进行充分考量。
3、重整方案的特殊性。高技术企业的破产重整的方案设计中必须有创新,要考虑到适合的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在融资方式上要有更大的灵活性。
记者:在高技术企业破产时,您对他们高技术资产的处置有什么样的建议?
李曙光教授:这里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处置其现有的高技术资产,才能使债务人的资产池利益最大化。高技术企业的重整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高技术企业在重整方案、资产处置方面都会有特殊性。高技术指的是其技术的含量,如果含量很高,给重整带来很多资源重新整合的空间。在高技术资产的处置中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对这些高技术资产估值,使得其市场价值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这些资产包括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技术人才。如何保护和实现这些价值,需要专业的高技术资产价值分析与估值。在此基础上,利益相关者如何围绕相关的资产进行谈判博弈,这是一个非常有讨论价值的题目。